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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虛構勞動關系參保納入查處范圍?。ü俜轿募?

        小編按: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廣東省公安廳聯合發布的《廣東省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明確八種情形按照騙保處理,將按照規定移送公安機關,其中第一種就是“通過虛構勞動關系,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鑒定意見等方式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同時,《辦法》將虛構勞動關系參保行為納入查處范圍?!掇k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六條作了相應的規定。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公安廳

        關于印發《廣東省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


        現將《廣東省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公安廳

        2020年11月26日



        廣東省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打擊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提高案件查處質量和效率,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預防、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理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基金。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多發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多支出社會保險基金,國家工作人員貪污、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等行為。

          第五條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本級發生的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進行核查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行政處理處罰等職責的,對受委托單位實施處理處罰行為加強指導監督。受委托的單位應當在委托的事項和權限范圍內實施,承擔相應責任。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對涉嫌犯罪的行為依法開展立案偵查、移送起訴等工作,依法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有關調查、基金追回和警示教育等工作。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家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專業機構提供基金監督檢查和案件查處的技術性、輔助性服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有資格的專業機構獨立實施基金監督檢查項目的,應當明確檢查目標、內容、標準等,提供法規政策指導,并對采用的檢查結果負責。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執行本辦法,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⒔∪趾ι鐣kU基金行為舉報、查處、移交等工作制度,會同公安機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反欺詐機制;

         ?。ǘ┙M織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現場監督與非現場監督;

         ?。ㄈ┳龊蒙鐣kU基金要情管理、案件統計工作;

         ?。ㄋ模┎樘幧鐣kU騙保案件,對社會保險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處罰,接收并依法處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移交的有關騙保、拒不退還待遇或者基金等案件; 

         ?。ㄎ澹⑸嫦釉p騙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查詢案件辦理進展情況等;

         ?。⒐ぷ魅藛T涉嫌違紀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移送本單位紀檢監察機構;

         ?。ㄆ撸┳龊萌肆Y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掌握的社會保險失信信息管理相關工作;

         ?。ò耍┓?、法規規定的其他與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相關的職責。

          前款第(一)(二)(三)(六)項工作由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承擔;第(四)(五)項工作由承擔勞動保障監察職責的機構承擔。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承擔社會保險案件查處工作的,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門工作崗位或者指定人員承擔有關工作,確保人員相對穩定。

          第八條 公安機關執行本辦法,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ι鐣kU經辦機構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案的,按照規定開展偵查并將結果通報報案單位;

         ?。ǘθ肆Y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移送的案件,及時審查立案并偵查,查明事實;

         ?。ㄈΨ缸锸聦嵡宄?、證據確鑿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移交人民檢察院起訴,并及時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ㄋ模┎涣富蛘吡负笥殖蜂N的,及時將案件退回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并書面說明理由;

         ?。ㄎ澹﹨f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有關調查、基金追回和警示教育工作;

         ?。肆Y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反欺詐機制,通報社會保險欺詐案件偵辦相關情況;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與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相關的職責。

          第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本辦法,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幏稑I務流程,加強內部控制,預防發生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

         ?。ǘ┌凑章氊熓芾砬趾ι鐣kU基金行為的舉報;

         ?。ㄈ┮婪ㄩ_展核查并追回多發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多支出的社會保險基金;

         ?。ㄋ模┌凑找幎ㄗ龊冒讣平?、報告、要情報告和向公安機關報案等工作;

         ?。ㄎ澹┳龊蒙鐣kU經辦機構掌握的社會保險失信信息認定、上報、上傳等管理工作;

         ?。﹨f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開展檢查與案件查處工作;

         ?。ㄆ撸ο刃兄Ц兜墓kU待遇依法追償;

         ?。ò耍┓?、法規規定的其他與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相關的職責。

        第三章  案件處理

          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的舉報制度,暢通舉報渠道,做好以下工作:

         ?。ㄒ唬┲贫ㄅe報指南,明確舉報范圍、舉報方式、舉報程序等內容;

         ?。ǘ┩ㄟ^政府網站、新聞媒體、服務大廳、村居社區公告欄、宣傳畫報、本部門微信號等對外公布舉報指南;

         ?。ㄈ┙⑶趾ι鐣kU基金行為的有獎舉報制度;

         ?。ㄋ模┮婪ㄊ芾聿⒉樘幣e報案件;

         ?。ㄎ澹┢渌嚓P工作。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本行政區域內多發社會保險待遇、多支出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基金支出的,應當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基金支出并及時依照有關規定開展核查。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調查確認個人或者單位存在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的,根據實際需要,通過約談教育、協議還款、按規定從個人賬戶或者相關社會保險待遇中抵扣、下發退款通知書、作出稽核整改通知書或者商請代發金融機構協助處理等措施追回基金。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的核查與追回工作的相關法律文書格式,本辦法未規定的,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過受理舉報、開展監督檢查、相關部門和機構移交等途徑,發現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依法立案查處。根據需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將相關線索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助核查。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立案查處騙保案件,應當在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等。情況復雜,確需延長時限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經調查,依法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申請技術鑒定時限不計算在辦案時限內。

          查處騙保案件的管轄、中止、回避、處罰和撤銷立案等按照勞動保障監察程序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遇到主要調查對象無法聯系,或者其他不可抗拒事由導致無法調查等情形,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計算案件辦理時限。中止情形消失的,應當及時恢復案件辦理。

          存在前款情形涉嫌騙保的,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辦理。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規范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處罰的自由裁量標準,根據騙保手段、涉案金額、基金損失情況、配合檢查、社會影響等因素,合理確定罰款數額。對存在涉案金額不大、主動配合檢查并退回基金等情形的,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六條 對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不構成騙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調查核實后通過采取本辦法第十一條等規定的追回措施,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仍不退回多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應當從拒不退回之日起15日內,作出追回決定(參考樣式見附件1-1)。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可以按照當地有關職責分工規定,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案件移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參考樣式見附件1-2)。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開展調查過程中,核查對象拒絕接受核查或者不配合整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開展調查情況的相關材料,包含被保險人與核查對象的身份關系、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核查或者不配合整改等相關證據材料,移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仍拒絕配合,存在違反《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六十八條情形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獲取的證據可以交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核查。

          第十八條 參保人死亡后,其親屬未及時報告導致多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調查處理過程中,可以通過持有參保人社會保障賬戶或者獲取多發待遇的人員依法采取追回措施。

          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聯系應退回待遇的責任人、無法查實持有參保人社會保障賬戶或者無法查實獲取多發待遇的人員的,可以通過該參保人的繼承人對參保人名下財產采取措施追回。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其工作人員存在涉嫌接受他人請托違規辦理社會保險業務,或者在辦理社會保險業務過程中貪污、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受賄等違紀違法情形的,應當保護有關線索,并立即向本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工傷保險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構成騙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采取追回措施并移交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理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于疑難復雜案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本部門法制機構、基金監督機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研究,或者與法律顧問、公安機關等進行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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