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文通知: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解讀:新型冠狀病毒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觸者在治療或者隔離期間的工資,不應按照病假或醫療期工資支付,應按照原工資標準支付。
如果治療或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了,企業不能直接終止勞動合同,應順延至醫療期、隔離期或政府采取緊急措施結束。
除了上面通知列舉的情形外,在現實中還有很多復雜的情況。
情景一:延遲復工期間不服從居家辦公安排的能否以嚴重違紀解除?
對于這種情況,HR可以先通過和員工協商來處理,了解一下員工為什么不愿意在家辦公。不一定一上來就直接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況且這樣解除勞動關系,是有著法律風險的。根據人社部發〔2020〕8號文規定,符合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可以安排員工居家辦公。原則上,員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是員工確實有辦公條件的限制,無法在家正常辦公,HR就需要綜合考慮實際情況,做出正確的處理判斷。
情景二:員工拒絕到疫情嚴重地區出差,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不是考慮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問題,怕是考慮解除HR的問題了。這么嚴峻的形勢下,HR還敢讓員工去疫情嚴重地區出差,這個出發點本身就有悖于近期國家的政策。HR做好員工的疫情防疫工作同樣重要,假使讓員工出差感染了肺炎,這個責任你HR能承擔下來?更進一步,如果出差員工回來后感染了全公司,恐怕HR自己也知道卷鋪蓋了吧。
情景三:員工瞞報身體健康狀況,導致后期感染其他員工,能否解除合同?
這里需要分兩種常見情況,第一種情況,員工自己感染肺炎疫情,沒有如實匯報,導致肺炎病毒傳播感染他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后,企業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種情況,員工瞞報信息,導致企業大面積感染肺炎,或者是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根據企業規章制度,員工的行為嚴重違反制度,企業可以據此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是和疫情相結合的幾種常見解除勞動合同情景,那么對于一般性的解除勞動合同,還有哪些點需要注意呢?這里主要對員工關心的經濟補償金進行一些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