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于2019年2月26日應聘到某紡織公司做包裝工,雙方當時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9年3月12日,紡織公司人事部書面通知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李某表示有事外出,沒有簽訂。
3月19日人事部再次書面通知李某簽訂勞動合同,李某又以工作忙為由繼續拖延。
3月25日,紡織公司書面通知李某,因他不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
李某不服這一決定,申請仲裁要求裁決紡織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賠償金。
處理結果
仲裁委裁決駁回李某的請求。
焦點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本案中,雙方勞動關系自2019年2月26日起便建立,紡織公司應當在2019年3月26日前與李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
但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純屬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因此,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因李某本人故意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紡織公司與其終止勞動關系,此舉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本案啟示用人單位,應在用工起一個月內及時書面通知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勞動者故意不簽訂,用人單位需要固定證據。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果勞動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依法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以防遭受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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