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金某系某鋼琴培訓機構的老師,月工資2萬元。培訓機構以保護商業秘密為由,要求金某與其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金某離職后兩年內不得從事鋼琴培訓工作,公司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某如違約需支付違約金50萬元。2019年10月,金某離職,2020年4月,她入職另外一家鋼琴培訓機構。在此之前,原培訓機構支付了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的經濟補償共10050元。2020年5月,原培訓機構提出勞動爭議仲裁,以金某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為由,要求她支付違約金50萬元,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金某認為,彈奏鋼琴是自己學了幾十年的技藝,并非原培訓機構的商業秘密,自己也只是一名普通培訓老師,不符合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主體資格,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應當無效。培訓機構則認為,協議既已簽訂,自己又付了經濟補償,金某就該遵守約定。 爭議焦點 鋼琴培訓老師是否屬于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是否是競業限制協議的適格主體?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 仲裁結果 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判定雙方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駁回培訓機構的仲裁請求。 案例評析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為保護商業秘密,與特定的勞動者約定在勞動關系終結后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單位業務存在競爭關系的業務,且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br/> 由此可見,從立法目的上來說,競業限制的目的是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以及因商業秘密所帶來的企業合理的競爭優勢和經營權益。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勞動者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能等信息一般可以分為兩類:客觀知識和主觀知識??陀^知識是在勞動過程中獲得的生產、經營方面的信息,屬于企業所有的范疇,故屬于競業限制涉及的商業信息范圍;主觀知識是指勞動者具有的一般知識和個人技能,這不屬于競業限制涉及的商業信息范圍。實踐中,法院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會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職務和崗位,并結合用人單位采取的特殊保護措施等因素,來判斷勞動者所掌握、接觸或泄露的內容是否屬于原單位的商業秘密。 本案中,金某作為鋼琴老師所掌握的技能,顯然是基于其本人學歷、職業資歷所形成的個人知識,并非是從履行職務過程中所獲得的客觀信息。因此,金某并不是競業限制協議的適格主體,公司不能對金某實施競業限制。 應當注意的是,培訓老師是否受競業限制,并非絕對。比如,一些培訓機構研究開發了特殊的教案及教學方法,這種情況下,老師所具備的教學知識和方法是從履行職務過程中獲取,甚至跳槽到新公司的職業優勢,也得益于其從原公司中所知曉的內容。用人單位與這類培訓老師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一般會被司法機構認定為合法有效。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